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三章 信用等級標準
第四章 參評條件和評價程序
第五章 信用評價報告
第六章 信用評價結果推廣應用
第七章 工作管理
第八章 工作監督
第九章 其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國發〔2014〕21號)、民政部等八部門《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5號),推進招標投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招標投標企業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依據商務部信用辦、國資委協會辦《關于進一步做好行業信用評價工作的意見》(商信用字〔2015〕1號)及《關于公布第十三批行業信用評價參與單位名單的通知》(商信用函〔2015〕1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會員企業。
第三條 中國招標投標行業信用評價是行業自律行為,遵循“自愿、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成立中國招標投標行業信用評價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信用委”),負責指導信用評價工作,研究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組織制定信用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推動信用評價結果的社會應用。
第五條 信用委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信用評價工作。
第六條 信用委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為信用評價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章 信用等級標準
第七條 信用委結合招標投標行業特征,采用定量與定性、動態與靜態、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方法,組織制定中國招標投標行業信用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
第八條 中國招標投標行業信用評價等級共分“三等九級”,等級標準分為A、B、C三等,下設AAA、AA、A、BBB、BB、B、CCC、CC、C九級,每個等級均對應相應的信用狀況。
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評分X分別為:
AAA級:90分≤X≤100分,招標投標企業經營的穩定性極強,對履行相關經濟和社會責任能夠提供極強的安全保障,盡管環境因素可能會發生變化,但這些變化對受評主體的影響不會從根本上損害其相當穩定的發展趨勢,違約風險極低。
AA級:85分≤X<90分,招標投標企業經營的穩定性很強,對履行相關經濟和社會責任能夠提供很好的安全保障,環境因素發生不利變化時其穩定性可能會受到影響,但違約風險很低。
A級:80分≤X<85分,招標投標企業經營的穩定性較強,對履行相關經濟和社會責任能夠提供較好的安全保障,對于抵御環境發生不利變化時的能力較弱,但違約風險較低。
BBB級:75分≤X<80分,在正常條件下,招標投標企業在履行相關經濟和社會責任時可以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但發生不利經營環境時,存在或有違約風險。
BB級:70分≤X<75分,在正常條件下,招標投標企業在履行相關經濟和社會責任時可以提供部分的安全保障,發生不利經營環境時,存在一定違約風險。
B級:65分≤X<70分,在正常條件下,招標投標企業在履行相關經濟和社會責任時不能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發生不利經營環境時,違約風險較大。
CCC級:60分≤X<65分,在正常條件下,招標投標企業履行相關經濟和社會責任時不能提供保障,發生不利經營環境時,違約風險很大,有一定違約損失,經營能力受到影響。
CC級:55分≤X<60分,在正常條件下,招標投標企業不能保障履行相關經濟和社會責任,發生不利經營環境時,違約風險很大,違約損失較大,經營能力受到嚴重制約。
C級:X<55分,在正常條件下,招標投標企業基本不具備履行相關經濟和社會責任的能力,發生不利經營環境時,違約風險很大,違約損失很大,基本喪失經營能力。
第四章 參評條件和評價程序
第九條 參評企業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3年以上,并具有2年以上穩定的經營記錄。
第十條 評價程序包括企業申報、初評、公示、終評等階段。
(一)企業申報。參評企業在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網站下載填寫 “中國招標投標行業信用評價申報表”,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參評企業應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負責。
(二)初評。信用委辦公室根據參評企業提供的資料,組織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礎上,初步確定參評企業的信用等級并提出信用報告。
(三)公示。信用委辦公室將初評結果在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網站、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等媒體上公示,接受會員企業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議。公示期7天。
(四)終評。公示期結束后,信用委組建由行業、財務、質量、信用管理、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對初評報告及公示反饋意見進行審核。經2/3以上評審委員認可的評價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十一條 招標投標行業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2次。
第五章 信用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報告根據本辦法及中國招標投標行業信用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采用專業的計算方法通過綜合分析后出具。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報告一般由參評企業的基本信息、公司治理、人力資源分析、運營效率分析、行業地位分析、財務實力分析、招標投標履約記錄及公共信用記錄等內容構成。
第六章 信用評價結果推廣應用
第十四條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為參評企業頒發商務部和國資委統一格式、統一編號的信用評價證書和信用評價標牌。
第十五條 信用評價結果在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網站、中國市場秩序網、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國際商報》、《中國商務年鑒》、《招標采購管理》雜志等相關媒體上發布。
第十六條 信用評價結果可在企業承接業務、企業宣傳中使用;可作為行政機關和有關行業自律組織監督管理、資質等級評定以及周期性檢驗和表彰評優等工作的參考依據;市場主體可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將本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評價指標之一。
第十七條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網站和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網絡信息系統為社會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實現信用信息的互通與共享;將評價結果納入商務領域信用信息系統數據庫,供各類企業、商業機構、金融機構、政府機構、各地方商務主管機關使用。
第七章 工作管理
第十八條 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2年。2年期滿之前3個月,對參評企業進行復評,復評程序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執行。2年期滿后,參評企業自愿放棄復評的,原信用評價結果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建立參評企業動態管理制度,在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實時跟蹤了解參評企業信用狀況。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且受到與企業經營活動相關的行政處罰的參評企業,撤銷其信用等級,并收回相關證書和標牌。對受到舉報投訴的參評企業,及時核實情況,并視情況對其信用等級做出調整。
當參評企業信用狀況發生變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企業信用信息的管理辦法,建立招標投標企業信用檔案,規范企業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與使用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信用評價工作的公正性,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堅持為會員企業服務、最大限度減輕會員企業負擔的宗旨,將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及財務管理制度,在信用評價過程中適當收取成本費用,用于向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支付的費用、專家評審費、公示費、證牌工本費和管理費等。
第八章 工作監督
第二十二條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在開展信用評價工作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嚴格依據本辦法以及信用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開展信用評價工作,保證信用評價結果的公開、公正、科學和完整性。認真核實和處理收到的反饋信息和投訴,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監督。
第二十四條 參與信用評價的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原則,廉潔自律,恪盡職守,不得泄露參評機構商業秘密。對在信用評價工作有違紀行為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國招標投標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