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
同意沈陽等11個城市創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復函
發改財金[2015]1667號
遼寧、浙江、安徽、四川省發展改革委,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青島市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沈陽、成都、濟南分行,杭州、合肥中心支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報來沈陽、青島、南京、無錫、宿遷、杭州、溫州、義烏、合肥、蕪湖、成都等11個城市創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沈陽、青島、南京、無錫、宿遷、杭州、溫州、義烏、合肥、蕪湖、成都等11個城市創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創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要求,結合實際探索創新,全面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構建良好的信用環境,為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探索經驗、做出示范。
三、創建示范城市的目標任務分為兩年。其中,2015年的主要任務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創建的工作體系和運行機制,落實專門工作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以行政執法信用記錄為重點,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各領域的信用記錄,啟動建設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與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互聯互通;加強在行政審批、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財政性資金使用等領域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產品;在若干重點領域建立并實施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大力開展誠信教育、誠信宣傳活動。2016年的主要任務是,建成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與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的互聯互通;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各領域廣泛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產品;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諾、事中信用分類監管、事后信用聯合獎懲制度,初步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市場監管體系;社會誠信意識明顯提高。各創建城市還應結合自身實際重點突破,形成特色和經驗。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將加強對創建工作的評估驗收。2016年上半年對2015年創建工作開展評估。2017年上半年在全面評估基礎上組織驗收。
五、各省級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人民銀行要切實加強對示范城市創建工作的指導,完善工作機制,推動創建工作方案實施,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政策支持,協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總結示范城市創建經驗做法并在省內推廣。
六、各創建城市人民政府切實加強對示范城市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強化機構、人員和經費等保障措施,以創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為契機,進一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城市文明誠信水平邁上新臺階。
七、示范城市創建工作重要進展情況和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特此函復。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