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國土資源和房產領域信用“黑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現將《國土資源和房產領域信用“黑名單”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
2016年7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
國土資源和房產領域信用
“黑名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國土資源和房產市場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各市場主體行為,健全市場信用體系的失信懲戒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委辦〔2015〕14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工業企業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13〕1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廈門市國土資源和房產領域內從事商事活動的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黑名單”管理,是指市、區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土資源和房產領域內的商事活動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的商事主體從嚴監管的制度。
第四條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作為全市國土資源和房產領域商事主體信用“黑名單”統一平臺(以下簡稱“黑名單”平臺)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公布、更新、管理“黑名單”平臺有關信息。
第五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商事主體進行監督,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撥打12336向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舉報。
第六條相關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在商事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一定程度的不良行為,被下列執法文書、監督執法記錄等確認的,作為列入“黑名單”的依據: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組織的市場、質量、安全、履約履責等檢查通報或責令整改等執法文書;
(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裁決書;
(四)相關部門依法調查取得的事故調查報告;
(五)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記錄;
(六)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商事主體被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列入“黑名單”期間,或處于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期間的,視同列入本“黑名單”。
第七條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及其委托的機構(以下簡稱“信息采集部門”)負責采集和核實符合列入“黑名單”
情形的商事主體信息,并將相關證據資料存檔。每條信息應包括商事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工商注冊號、企業組織機構代碼或公民身份號碼、護照等證件編號)、企業主要負責人姓名(商事主體為組織的)、具體不良行為、生效法律文書或執法記錄、依據來源單位、“黑名單”管理期限等要素。信息采集部門在采集信息時,應對涉及的商事主體進行調查核實,確保全面準確。
第八條信息采集部門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擬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商事主體,商事主體自收到書面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可以提出陳述和申辯。商事主體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第九條“黑名單”應當按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布:
(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二)通過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門戶網站向社會發布;
(三)通報相關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行政許可發證機構、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等單位;
(四)推送至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等征信平臺。
第十條商事主體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自公布之日起3~36個月。具體期限根據發生的不良行為及情節嚴重程度予以確定。
第十一條對被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商事主體,在公布期限內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與信用監管評價掛鉤。在開展年度信用評價時,對于在評價年度被列入“黑名單”的商事主體,其信用評價結果限制在不合格或最低的等級范圍內。
(二)可作為項目招標或業務承接的信用要求。
(三)實行資質差別化監管。單位未從“黑名單”內解除前,資質許可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不予批準其資質升級、增項、延續及轉讓等申請,并加強對單位取得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的監督管理。個人未從“黑名單”內解除前,按照有關規定不得作為單位申請資質(包括首次申請資質、申請資質升級或增項、延續及轉讓等)時的企業主要人員。
(四)實行項目差別化監管。商事主體未從“黑名單”內解除前,監管部門應將其所承攬的工程項目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的頻度和力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五)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列入“黑名單”的商事主體,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一律取消各類評優評先資格,一律取消企業主要負責人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六)同時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類別資質(資格)的,僅對被列入“黑名單”涉及的不良行為對應的類別實施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列入“黑名單”的商事主體,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列入“黑名單”情形的,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到期后,自動從“黑名單”解除。但受到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或其他需整改的行政處理的商事主體,應當在公布時限內向平臺主管部門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整改報告;公布時限到期后,得到有效整改的,經平臺主管部門審核后,將其從“黑名單”中解除。
第十三條列入“黑名單”的商事主體不按規定提交整改報告或未按要求整改落實到位的,延長“黑名單”時限,延長期不得超過原公布期限的一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再次被列入“黑名單”的,自其上次“黑名單”解除之日起計算其新一次的“黑名單”管理期限。
第十四條商事主體被列入“黑名單”期間,如能主動配合相關部門調查、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或影響,且對需整改的問題積極整改確有實效的,可縮短1~3個月“黑名單”管理期限,由該商事主體向原信息采集部門提出縮短期限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兩次及以上列入“黑名單”的商事主體不得縮短其“黑名單”管理期限。
第十五條信息采集部門應建立完善商事主體及經紀人、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等重點人群的信用檔案,及時采集并規范管理使用信用信息,及時歸集、公布失信“黑名單”。
第十六條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黑名單”信息采集、審核確定、公布等各環節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辦公室
2016年7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