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中國證券業協會2015年1月6日發布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評級業務實施細則(試行)》部分條款修訂如下:
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評級對象為企業主體時,相關基礎資料、生產經營和財務資料。包括企業稅務登記文件、公司章程、股東信息及持股比例、公司治理情況、組織架構、人員狀況、生產經營數據、設備技術資料、研發情況、管理制度文件、經營計劃與總結報告、發展規劃、公司及主要子公司財務審計報告、授信情況,以及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保證人在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臺、國家工商總局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國家稅務總局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欄、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等主要信用信息平臺中的相關記錄等;”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證券評級機構開展首次信用評級時,從現場盡職調查結束之日至評級報告初稿完成之日,單個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集團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于30個工作日。
證券評級機構對同一評級對象進行連續評級時,從盡職調查結束之日至評級報告初稿完成之日,單個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于6個工作日,集團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于15個工作日,另有規定的除外。
連續評級,是指同一證券評級機構對同一評級對象開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評級,且評級工作開始之日應當在上次評級報告(包括跟蹤評級報告)有效期內。進行連續評級的,如距對該評級對象最近一次進場盡職調查的結束之日超過一年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進場開展盡職調查。
證券評級機構對評級對象進行定期跟蹤評級時,從評級工作開始之日至評級報告初稿完成之日,單個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集團公司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其發行的債券評級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公開發行證券的評級報告初稿完成時間由證券評級機構與委托人在評級業務委托書中自行約定。”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評級業務實施細則(試行)》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評級業務實施細則(試行)-2016年6月修訂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