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
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第三條 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如下:
(1)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2)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3)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4)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